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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武汉洪山区事业单位教师招聘面试公告

http://hubei.hteacher.net 2018-05-18 15:14 湖北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根据《武汉市2018年度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武人社发〔2018〕13号)和《武汉市2018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洪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集中面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

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与参考人数1:3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办理免笔试手续的人员不受面试比例限制,不占用面试指标(进入集中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1、洪山区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080701001职员岗位除外):2018年5月19日上午9:00在马房山中学开考;

2、洪山区数字化服务中心、洪山区新闻宣传中心、洪山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洪山区人力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洪山区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洪山区城管委所属事业单位、洪山区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080701001职员岗位:2018年5月26日上午9:00在马房山中学开考;

3、洪山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18年5月27日上午9:00在马房山中学开考;

4、洪山区新闻宣传中心面试实际操作面试部分:2018年6月2日上午8:30在洪山区新闻宣传中心开考。

5、考生具体面试时间见附件1。

马房山中学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95号;

洪山区新闻宣传中心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治街维佳创意大厦西区7楼。

三、面试形式

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面试和实际操作面试(所有招聘单位均采取结构化面试,洪山区新闻宣传中心080201001新闻工作人员岗位加试实际操作)。结构化面试考生面试时间为12分钟,实际操作面试时间为60分钟。

四、面试程序

1、签到。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武汉市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复审合格通知书》、笔试准考证于考试当天到指定候考室签到。5月19日、5月26日、5月27日参加面试的考生于8:00进场签到,8:30抽签,8:30仍未入场抽签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6月2日参加面试的考生于7:30进场签到,8:00抽签,8:00仍未入场抽签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面试资格。

2、抽签。考生签到后,按要求进行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3、面试。考生经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室进行面试。

4、听分。面试完成后,以隔位报分的形式公布面试分数,考生听分后在面试结果通知单上签字。签字确认后有序离开考点。

五、成绩计算与公布

1、集中面试成绩计算:去掉考官评分中的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有效分的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为面试得分。结构化面试成绩和实际操作面试成绩均采取百分制。

2、当天每个岗位面试结束后,在公示栏张贴相关岗位面试成绩。

3、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集中面试成绩×60%

其中:区新闻宣传中心080201001新闻工作人员岗位集中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成绩×40%+实际操作面试成绩×60%

免笔试人员综合成绩=集中面试成绩

六、有关事项和要求

1、考生应于考前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洪山区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考生须知》(附件2),熟悉掌握考试安排和考试纪律。

2、对考试当天未按规定时间签到,或未携带规定证件资料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3、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要求,不得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3)进行处理。

4、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示后,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岗位实际参考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比例不达3:1的,该岗位可正常开考。对不达开考比例的岗位,考生综合成绩须不低于65分,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参加面试人数少于计划招聘人数时,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相应核减至与参考人数相同。

5、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出现考生综合成绩并列的,取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考察阶段。

6、考生应注意提前查询和确认考点位置、交通路线及考试期间天气状况,确保考试当天安全、准时到达考点。

7、面试结束后,请考生保持手机通讯畅通,方便招聘单位及时联系沟通。

8、考生综合成绩由招聘主管单位另行发布。

考生如有问题咨询,请与各招聘单位联系。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区招聘办联系,电话:027—87750849。

洪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附件一:洪山区2018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人员名单公示表

附件二:洪山区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考生须知

洪山区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面试考生须知

1、考生须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本须知。

2、考生须携带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报到。对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已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

3、5月19日、5月26日、5月27日参加面试的考生8:30仍未入场抽签,取消面试资格。6月2日参加面试的考生8:00仍未入场抽签,取消面试资格。

4、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进入候考室,如有携带,必须关闭并交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否则,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均视为作弊处理。

5、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提交身份证、资格复审合格通知书、笔试准考证等资料,进行身份确认并抽签。

6、考生候考期间,须遵守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离候考室,不得向外传递抽签信息,不得和考务人员进行非必要交流,不得抽烟,不得大声喧哗。

7、考生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进入面试室,不得透露姓、名及家庭成员等信息。如有违反者取消其面试资格。

8、考生按抽签顺序进入考场。考生未听清考题时,可请求主考官重复一次,但不得提出其他问题。面试中,可作记录。面试后,不得将面试试题、草稿纸等任何记录带离考场。

9、答题过程中,考生要把握好时间。每题回答完后,考生应报告“答题完毕”。如答题时间到,计时员会口头提醒,此时,考生应停止答题。

10、面试成绩宣布后,考生应在成绩通知单上签名确认并交还监督员。面试结束后,考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议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场内考生泄露考题。

附件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附件三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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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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